研究生教育

河北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研究生日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0-26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研究生日常管理办法
一、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我院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促进高级化学学专门人才的成长,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水平,根据学校有关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工作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主管,研究生辅导员具体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二、  
第五条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报道,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在校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学院报到,并到研究生教育学院进行学籍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如生病、或交通受阻,需持有关证明)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提前来信或来电向学院请假。无故不按时返校注册,逾期一周的给予警告处分;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学习,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任课老师及辅导员请假。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有旷课行为者取消奖学金评奖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注册、上课、从事科研工作、参加培养环节检查及学校、学院或导师组织的集体活动,均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均以旷课论处。
三、  
第九条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研究生学籍及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学位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必须考试,考试以百分制评定。非限制性选修课由学院组织考查,评定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一条研究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四、评奖与处分
第十二条学院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遵循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评选,由院长、主管研究生院长、导师
表及辅导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研究生日常表现、学习成绩以及科研能
进行量化考核,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选拔出真正品学兼优
研究生。
第十四条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及违反国家法律和我所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应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所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此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起执行。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200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