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10-26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管理规定
(试行)
为做好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完全学分制试行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研究生提前毕业
第一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不得提前毕业。
第二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校实行学分制,可提前1年毕业。
第三条        提前毕业条件
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对提前毕业研究生从严要求。申请提前毕业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政治思想合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完成培养方案中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优良(所学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3、 完成教学实践等必修环节。
4、 在读期间,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
5、 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初稿并且经指导教师确认能够按期完成毕业(学位)论文。
第四条        提前毕业的申请和审批
1、 拟提前毕业者应在第三学期初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
2、 导师、学院对申请提前毕业者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本人填写的《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 每年1月15日前,学院将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研究生教育学院。
4、 学位论文的撰写、评审、答辩等按《河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5、 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手续后,将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申请者名单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批。
6、 教育厅审批后,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章           研究生延期毕业
第五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多可延长2年。
第六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多可延长1年。
第七条        全日制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期毕业。
1、    因师资、实验设备等客观因素致使研究生无法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2、    博士研究生确因持续承担学校高水平科研任务,需要延期毕业者。
3、    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者。
4、    因没有完成课程学习、没有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等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
第八条        延期毕业的申请和审批
1、 拟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在第六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师大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
2、 导师、学院对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 定向、委培研究生延期毕业者需征得原定向、委培单位的同意,同时附书面证明材料。
4、 每年3月31日前,学院将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研究生教育学院。
5、 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将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名单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批。
6、 凡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自动延期毕业,不再办理延期毕业审批手续。
 
第三章           培养费
第九条        提前或延期毕业者的培养费用按如下办理:
1、 提前毕业研究生自毕业之月起停发其普通奖学金。
2、 属第七条中1-3款延期毕业者,延期期间严起着不再缴纳培养费,学校不再为其发放普通奖学金。
3、 属第七条中第4款延期毕业者,延期期间延期者向学校交纳当年培养费标准50%的培养费,学校不再为其发放普通奖学金,其他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