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考风考纪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10-26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
关于加强研究生考风考纪工作的意见
(试行)
 
健全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校社会声望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考风考纪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教育,弘扬正气
考风考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诚信问题,各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对研究生进行以诚信教育为重点的思想道德教育。要做到讲诚信,首先就要做到拒绝考试作弊。要在学校形成一种讲诚信光荣、弄虚作假可耻的舆论氛围,弘扬正气,打击歪风,并使研究生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精神和道德境界。
二、加强宣传,综合治理
各学院要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强化研究生对考风考纪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使每一个研究生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后果有足够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对考试作弊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三、在校研究生在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分成“违纪”和“作弊”两种,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一)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违纪的研究生,取消该科的考试成绩,并要求写出书面检查交研究生教育学院,对于情节较轻,能深刻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允许补考一次;对于情节严重,并无悔改表现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对于在考试中犯有除第五条以外的作弊行为的研究生,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犯有第五条规定的作弊行为及替他人考试的研究生,一律开除学籍。      
四、其他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